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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监局提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点击数:    时间:2020-04-24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的通知》、《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卫监局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相关工作,并提醒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月21日,市卫监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对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工作人员“侯某”,其生物安全培训证已过期半年以上,新配置的生物安全柜未设置于符合要求的二级实验室内开展实验活动,未建立实验记录和使用情况。针对此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要求该医院整改,并给予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市卫监局提醒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切实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排查,尤其是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的环节,应立即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到位,比如:有的实验室布局不合理,未有效划分污染区、缓冲区、清洁区;BSL-2的实验室未配置门禁系统及相应的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洗眼器等设施;未按要求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或者标识不规范;未按要求及时更改备案证明上的法人代表信息等等。市卫监局将继续严格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严格依法查处。

 
     
     
来源:原创    作者: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