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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生物安全篇
点击数:    时间:2022-04-12
     

 

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本次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为“树牢总体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为推动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做好本年度“4.15”宣传教育活动,本期为大家介绍内容是生物安全知识,大家一定要了解掌握哦!“生物安全”这个概念可能很少被提及,但生物安全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卫生、农业、资源环境等多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人民网发布的生物安全宣传图册,共同学习了解有关生物安全的知识吧!

维护生物安全,我们能做什么?




















反恐温馨提示: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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